(1)醇基燃料爐的實際測量熱負荷與設計熱負荷之間的偏差不應超過±10%。
(2)在所有燃燒器都工作時,每個燃燒器在相同狀態下運行時測得的總熱負荷的百分比值和測得的熱負荷之和的百分比值應大于90%。
(3)燃燒器的火焰應均勻。點燃火孔后,火焰應在4s內蔓延到所有火孔。 b)在燃油箱額定壓力的0.5?1.5倍范圍內,火焰應穩定燃燒,不得產生黃焰,逆火,熄火和熄火
(4)火焰燃燒穩定性?。?分鐘內無火焰破裂和回火。 d)在額定熱負荷下使用時,一等產品的熱效率應不低于55%,二等產品的熱效率應不低于50%。
(5)燃燒廢氣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一級產品不得超過0.05%(過量空氣系數α= 1時),二級產品不得超過0.1%(過量空氣系數α= 1時) )。
(6)在燃油箱壓力的0.5倍的影響下,燃燒器的火焰在1m / s的風力下平行于爐灶表面旋轉,不得發生回火或熄火。
(7)在距醇基燃料爐前部0.5m的水平距離處,燃燒器的噪音應小于65dB。 h)炊具各部分的表面溫度應低于表1中的值。
(8)燃燒器應在燃油箱額定壓力的0.5和1.5倍下正常點火。
(9)油箱,從液路到燃油閥的整個系統應密封且防漏。使用0.3MPa的測試壓力調節1分鐘,并且不應出現壓力下降(自燃炊具的測試壓力要求為0.4MPa)。